【緩刑成功案例】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功取保并判處緩刑
江蘇刑事辯護律師聯盟劉律師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某做緩刑辯護,適合終法院采納了劉律師的辯護意見,成某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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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決書摘要編撰:
(2017)蘇0804刑初292號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淮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1。
訴訟代表人成某2,被告人單位職工。
被告人成某1,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律師,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以淮檢訴刑訴(2017)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單位淮安市某公司、被告人成某1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谢搓巺^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洪剛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為獲取票面金額0.8%的開票費用,被告人成某1利用其實際經營的淮安市某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4份,價稅合計人民幣3699986.4元,虛開稅款人民幣425662.22元,并被天津市某公司抵扣。
案發后,被告人成某1于2016年10月17日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贓款人民幣4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成某1及被告單位淮安市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成某2在庭審過程中均不表異議,且有未到庭證人包某、劉某等人證言筆錄,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復印件,記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天津市北辰區國稅局出具的稅務登記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明細,被告單位的營業執照等書證,淮安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發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淮安市某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成某1作為被告單位淮安市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窗彩谢搓巺^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被告人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成某1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一、被告單位淮安市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成某1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三、暫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的涉案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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