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辯護案例】曹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緩刑
江蘇刑事辯護律師聯盟資深刑事辯護大律師顏景泉主任為涉嫌非法采礦罪的曹某做緩刑辯護,適合終法院采納了顏景泉主任的辯護意見,曹某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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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決書摘要編撰:
(2016)蘇0111刑初571號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犯罪被取保候審,2014年10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6年10月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執行?,F羈押于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琳,江蘇通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曹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礦犯罪被取保候審,2015年5月30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6年10月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執行?,F羈押于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顏景泉,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寧浦檢訴刑訴[2016]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曹某犯非法采礦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寇居節、被告人錢某及辯護人張琳、被告人曹某及辯護人顏景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錢某與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原星甸鎮)大黃村邱莊組簽訂承包協議、砂礦開采合同,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砂石。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間,被告人錢某擅自非法開采建筑用砂礦,礦石量合計87467.80噸,價值人民幣3280917.18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錢某、曹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大黃村非法開采建筑用砂礦,礦石量合計23066.28噸,價值人民幣914116.68元。
2013年10月14日、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錢某、曹某先后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兩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錢某、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有證人鄒某、張某、黃某、賀某、許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并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被告人錢某、曹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符合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錢某、曹某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間共同實施非法采礦犯罪,系共同犯罪。
經查,兩辯護人提出“兩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客觀事實,予以采納。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錢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曹某減輕處罰。
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錢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被告人曹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審判人員
審判長俞勤
人民陪審員唐明輝
人民陪審員姜桂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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