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少時因發燒未及時治愈,變成聾啞人,在當地聾啞學校讀書至7年級,后于2013年年初跟隨父母來江蘇太倉打工。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聾啞學校的4名同學來太倉找他玩并吃住都在被告人王某家中,被告人王某父母趕了幾次都不走,后來被告人王某時常不回家,與他的同學住在旅館里,父母教育了幾次均沒有起到作用。被告人王某的父母認為他已經學壞、改不了了,也對他失望了,慢慢地也就隨便他了。后2014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和其他4名同學3次至太倉市璜涇鎮鹿河小商品市場,王某負責望風,其他人采用破壞卷簾門鎖的手段,竊得戒指、項鏈、牛仔褲、T恤等物品,價值人民幣7460元,經銷贓后,4人揮霍一空。案發后,被告人王某退出了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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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
盜竊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聾啞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退出了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和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現,其家屬亦承諾對其進行監管和嚴格教育,轄區司法所、村委會也愿意接受其為社區矯正對象,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刑法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律師評析】從本案也可以看到,聾啞人的教育是我國特殊教育的盲點,被告人王某在聾啞人學校讀書至7年級,相當于正常小學的五年級文化程度,聾啞學校常常重視對聾啞人生存能力的教育,卻忽視了他們作為社會中的一份子后,適合重要的法律、道德教育。被告人王某在審理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一個念頭“我偷了東西,還回去就沒事了”,這是學校和家庭在教育過程中的失敗。聾啞人作為特殊群體融入社會已屬不易,常常會遭受到“特殊照顧”,作為家長,更應該常與孩子溝通,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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